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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材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区民政局 |
发布时间 | 2019-07-01 |
文号 | 无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南充市顺庆区民政局
关于印发《南充市顺庆区民政局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社会保障卡“一卡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局各相关股室:
《南充市顺庆区民政局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社会保障卡“一卡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已经局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各股室认真遵照执行。
南充市顺庆区民政局
2019 年 7 月 1 日
南充市顺庆区民政局惠民惠农财政补贴
资金社会保障卡“一卡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暂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发放管理,确保各项补贴资金及时、足额通过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发放,根据财政等 6 家省级部门《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实施案》(川财办〔2019〕16 号)、南充市政府《南充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社会保障卡“一卡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南府办发〔2019〕12 号)、南充市顺庆区民政局《南充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全市民政系统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社会保障卡发放工作方案的通知》(南民发〔2019〕57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纳入我区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分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临时救助金、分散孤儿和艾滋病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精简退职职工救济金、襄渝铁路西段伤残民兵民工及遗属定期生活补助金等九项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本细则适用于区民政局上述六类补贴资金申领、审核、分配、代发、监管过程中履行职责的各股室(乡镇)、金融机构、村(居)民自治组织和个人。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各责任股室负责补贴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拟定;对补贴对象资格条件、补贴标准、补贴金额进行审核;向区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对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金融机构反馈的疑点数据、错误数据、漏报数据、打卡不成功数据等,及时组织进行调查核实,做好数据修正,对补贴对象增减变化适时调整;负责统一规范系统补贴项目的名称、补贴标准、补贴范围以及审批模板、发放台账模板、公示公告模板等;做好补贴资金政策宣传、解释工作;按项目名称,分项目做好补贴资金的会计核算工作。
第四条 相关股室、乡镇(街道)和村(社区)负责采集、核实、统计辖区内补贴对象信息,组织指导补贴对象如实、准确填写补贴申报材料;负责本辖区内社会保障卡“一卡通”补贴资金、补贴对象基础信息的录入、变更、维护等工作;严格按照补贴资金范围、申报条件、补贴标准等要求,按程序评议、审核补贴对象申请,确保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和补贴资金的准确性;负责组织开展补贴资金的政策宣传、公开公示、业务查询和政策咨询等工作。
第三章 补贴资金项目和范围
第五条 以下区级财政安排补贴资金,应当纳入本管理办法统一规范管理
(一)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
(二)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
(三) 分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
(四) 临时救助金
(五) 分散孤儿和艾滋病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
(六)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
(七)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
(八) 精简退职职工救济金
(九) 襄渝铁路西段伤残民兵民工及遗属定期生活补助
(十) 起义投诚人员生活补助金
第六条 从 2019 年 7 月 1 日起,各相关责任股室应将应发放到人到户的各项补贴资金会同财政部门按程序确定后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发放范围。
第四章 补贴资金的发放和管理
第七条 补贴资金依托社会保障卡进行发放和管理,严格执行一户一卡或一人一卡,所有补贴资金发放到个人的,必须发放到本人的社会保障卡账户中,以家庭为单位的补贴资金,原则上发放到户主的社会保障卡账户中。
第八条 上述九项补贴的发放和管理
(一)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
1. 补贴对象。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2. 补贴标准。根据《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南府办发〔2018〕37号)文件要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500元/人/月。按实际人均收入补差发放。
3. 发放时间。城市低保金应当按月发放,各街道每月28号前将下月资金发放信息录入“一卡通”资金管理系统,区民政局业务审查岗于发放当月3号前审查完毕,业务审批岗于当月6号前审批完毕,财务审查岗于当月 8号前审查完毕,并交由财政局审查岗进行审查,最后区民政局于每月10号前发放到户。城乡低保对象价格补贴、节日补贴等临时或一次性的生活补助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足额发放到户。
4. 补贴要求。发卡到位、公示到位;不准降低补贴标准;不准由社区、街道干部代领代发;不准借发资金之际向对象收取任何费用;不准用补贴款抵扣各种收费和债务;不准截留、挤占和挪用补贴资金;不准拖延补贴发放时间。
5. 资金管理。严格执行补贴发放规定,认真落实政策、严格工作纪律、严格资金支出管理,落实监管措施,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对象手中。
(二)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
1. 补贴对象。纳入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2. 补贴标准。根据《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南府办发〔2018〕37号)文件要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310元/人/月。按实际人均收入补差发放。
3. 发放时间。农村低保金应当按月发放,各街道每月28号前将下月资金发放信息录入“一卡通”资金管理系统,区民政局业务审查岗于发放当月3号前审查完毕,业务审批岗于当月6号前审批完毕,财务审查岗于当月 8号前审查完毕,并交由财政局审查岗进行审查,最后区民政局于每月10号前发放到户。城乡低保对象价格补贴、节日补贴等临时或一次性的生活补助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足额发放到户。
4. 补贴要求。发卡到位、公示到位;不准降低补贴标准;不准由村组、乡镇干部代领代发;不准借发资金之际向对象收取任何费用;不准用补贴款抵扣各种收费和债务;不准截留、挤占和挪用补贴资金;不准拖延补贴发放时间。
5. 资金管理。严格执行补贴发放规定,认真落实政策、严格工作纪律、严格资金支出管理,落实监管措施,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对象手中。
(三) 分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
1.补贴对象。纳入特困人员分散供养的对象。
2.补贴标准。根据《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川民发〔2017〕153号)精神,按照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乡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南府办函〔2018〕13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城市特困人员月供养标准为710元;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月标准为400元。
3.发放时间。乡镇(街道)每月10日前将审定的对象录入“一卡通”发放监管平台,每月15日前完成补贴发放。城乡特困分散供养人员救助金按月发放,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社保卡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对象的社保卡账户。
4.补贴要求。发卡到位、公示到位;不准降低补贴标准;不准由村组干部代领代发;不准借发资金之际向对象收取任何费用;不准用补贴款抵扣各种收费和债务;不准截留、挤占和挪用补贴资金;不准拖延补贴发放时间。
5.资金管理。严格执行补贴发放规定,认真落实政策、严格工作纪律、严格资金支出管理,落实监管措施,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对象手中。
(四)临时救助金
1.补贴对象。重点解决因火灾、交通事故、重大疾病等导致家庭支出费用过大,负担过重,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补贴标准。按照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等四个规程的通知》(川民发〔2017〕155号)、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南府发〔2017〕2号)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南民发〔2018〕109号)文件精神,根据其家庭或个人困难程度,按照当地城乡月低保标准1-6倍和符合条件的人数计算救助金额。
3.审批决定。乡镇(街道)通过集体评审、张榜公示、审核决定等程序后,报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应当自收到乡镇(街道)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审批通过的应及时报区财政局审核,区财政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按照“一卡通”发放监管平台流程确认支付。
4.补贴要求。发卡到位、公示到位;不准降低补贴标准;不准由村组干部代领代发;不准借发资金之际向对象收取任何费用;不准用补贴款抵扣各种收费和债务;不准截留、挤占和挪用补贴资金;不准拖延补贴发放时间。
5.资金管理。严格执行补贴发放规定,认真落实政策、严格工作纪律、严格资金支出管理,落实监管措施,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对象手中。
(五) 分散孤儿和艾滋病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
1.补贴对象。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孤儿(含未满18周岁的感染艾滋病病毒儿童)。
2.补贴标准。根据《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川民发(2019)59号)文件要求,从2019年1月,我区将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金提高到900元/月。
3.发放时间。按照孤儿基本生活养育资金有关政策要求,严格确定发放时间,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孤儿自区民政局批准之日的次月计发补贴,乡镇(街道)需在每月15日前将审定人员录入一卡通发放信息平台,每月20日前完成补贴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按月发放,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卡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享受对象的银行账户。
4.补贴要求。发卡到位、公示到位;不准降低补贴标准;不准由村组干部代领代发;不准借发资金之际向对象收取任何费用;不准用补贴款抵扣各种收费和债务;不准截留、挤占和挪用补贴资金;不准拖延补贴发放时间。
5.资金管理。严格执行补贴发放规定,认真落实政策、严格工作纪律、严格资金支出管理,落实监管措施,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对象手中。
(六)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
1.补贴对象。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且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
2.补贴标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一级残疾补助标准每人每月80元,二级残疾补助标准每人每月50元,每年补助标准按照最新文件要求执行。
3.发放时间。按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有关政策要求,严格确定发放时间,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区民政局批准之日的次月计发补贴,乡镇(街道)需在每月15日前将审定人员录入一卡通发放信息平台,每月20日前完成补贴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补贴按月发放,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卡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享受对象的银行账户。
4.补贴要求。发卡到位、公示到位;不准降低补贴标准;不准由村组干部代领代发;不准借发资金之际向对象收取任何费用;不准用补贴款抵扣各种收费和债务;不准截留、挤占和挪用补贴资金;不准拖延补贴发放时间。
5.资金管理。严格执行补贴发放规定,认真落实政策、严格工作纪律、严格资金支出管理,落实监管措施,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对象手中。
(七)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
1.补贴对象。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且属于低保家庭成员的残疾人。
2.补贴标准。2019年困难残疾人补助标准每人每月90元,每年补助标准按照最新文件要求执行。
3.发放时间。按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有关政策要求,严格确定发放时间,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区民政局批准之日的次月计发补贴,乡镇(街道)需在每月15日前将审定人员录入一卡通发放信息平台,每月20日前完成补贴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补贴按月发放,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卡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享受对象的银行账户。4.补贴要求。发卡到位、公示到位;不准降低补贴标准;不准由村组干部代领代发;不准借发资金之际向对象收取任何费用;不准用补贴款抵扣各种收费和债务;不准截留、挤占和挪用补贴资金;不准拖延补贴发放时间。
5.资金管理。严格执行补贴发放规定,认真落实政策、严格工作纪律、严格资金支出管理,落实监管措施,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对象手中。
(八) 精简退职职工救济金
1.补贴对象。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老职工。
2.补贴标准。按照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助标准的通知》(川民发〔2016〕15号)文件精神,对城乡享受本人原标准工资40%和定期定量精减退职老职工,平均救济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00元。
3.发放时间。乡镇(街道)每月10日前将审定对象录入“一卡通”发放监管平台,每月15日前完成补贴发放。
4.补贴要求。发卡到位、公示到位;不准降低补贴标准;不准由村组干部代领代发;不准借发资金之际向对象收取任何费用;不准用补贴款抵扣各种收费和债务;不准截留、挤占和挪用补贴资金;不准拖延补贴发放时间。
5.资金管理。严格执行补贴发放规定,认真落实政策、严格工作纪律、严格资金支出管理,落实监管措施,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对象手中。
(九)襄渝铁路西段伤残民兵民工及遗属定期生活补助
1.补贴对象。 襄渝铁路西段伤残民兵民工及遗属。
2.补贴标准。按照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提高襄渝铁路西段伤残民兵民工及遗属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川民发〔2018〕20号文件精神,依照其伤残等级发放。
3.发放时间。乡镇(街道)每月10日前将审定对象录入“一卡通”发放监管平台,每月15日前完成补贴发放。
4.补贴要求。发卡到位、公示到位;不准降低补贴标准;不准由村组干部代领代发;不准借发资金之际向对象收取任何费用;不准用补贴款抵扣各种收费和债务;不准截留、挤占和挪用补贴资金;不准拖延补贴发放时间。
5.资金管理。严格执行补贴发放规定,认真落实政策、严格工作纪律、严格资金支出管理,落实监管措施,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对象手中。
(十) 起义投诚人员生活补助金
1.补贴对象。由统战部门交由民政代管的起义投诚人员。
2.补贴标准。按照省民政厅、财政厅《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川民发〔2018〕129号)文件精神,参照重点优抚对象中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补助金发放生活费,每人每月1300元,由上级下拨资金。
3.发放时间。乡镇(街道)每月10日前将审定对象录入“一卡通”发放监管平台,每月15日前完成补贴发放。
4.补贴要求。发卡到位、公示到位;不准降低补贴标准;不准由村组干部代领代发;不准借发资金之际向对象收取任何费用;不准用补贴款抵扣各种收费和债务;不准截留、挤占和挪用补贴资金;不准拖延补贴发放时间。
5.资金管理。严格执行补贴发放规定,认真落实政策、严格工作纪律、严格资金支出管理,落实监管措施,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对象手中。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九条 各相关责任股室积极做好公开公示工作,方便群众查询、投诉、举报,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要落实专人,加强日常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对违反规定贪污侵占、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克扣索要、拖延滞留补贴资金以及优亲厚友、滥用职权、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行为的,按照相关党纪党规、法律法规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依纪依法问责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起施行,有效期 2 年。